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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即使是苹果,也不能垄断IPHONE商标

来源:散文百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裁判没有满足苹果垄断“IPHONE”商标的需求 单就这一轮诉裁而言,商标行政决定及司法裁判均明确了“IPHONE”第18类商标归“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有。也就是说,从现在

裁判没有满足苹果垄断“IPHONE”商标的需求 单就这一轮诉裁而言,商标行政决定及司法裁判均明确了“IPHONE”第18类商标归“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有。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IPHONE”不仅仅是手机,还有皮具。同时,“IPHONE”也不仅仅由苹果公司独享,新通天地同样拥有IPHONE商标使用权。这一裁判,从某种意义上没有随意满足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需求,它让这一智力成果,获得百家齐放、万家争鸣的市场自由。 更重要的是,这一系列依法作出的决定和裁定,有序地调整了苹果公司追求“IPHONE”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急迫心情,依据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规范正视了苹果公司拟实现跨行业、跨商品种类的商标性垄断经营目的。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目前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其中,行政认定就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统一认可的决定;司法认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判决或裁定来加以认识的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少,法院对于这样的认定也越来越谨慎。 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 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试办章程》 我们看到,苹果公司在与新通天地的商标诉争中,尝试了上述两种认定方法,都宣告失败。我们还注意到,在另一起讼争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号决定中已明确表示,“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的‘IPHONE’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同样如此,无论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在司法裁判文书中认定苹果的“IPHONE”商标为驰名商标。无疑,这一裁判的确是令苹果公司失望的。 无论“强大”还是“弱小”,公司的法人人格都是平等的 自21世纪初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创新为名确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的纪念日,这是值得全人类尊敬的。这一活动的开启,凸显了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了公众对人类智慧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事实上,“商标”,这一商业性的标志或记号,早在我国秦汉以前就以印章和印记出现,作为在商品交流时的凭信被运用。我国第一枚完整的图文商标是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试办章程》标志着中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正式开始。由此可见,中国的商标史可谓是由来已久,显示着我们不仅仅有深厚的古代文化,还有可传承的商业文明。 只不过,今天我们关注的是一个已经被世人贴上美国印记的“IPHONE”商标。或许,新通天地在苹果公司面前渺小得如同蝼蚁,然而我们可以因公司卓越的成就而给予其仰视和敬重,企业却不可因弱小而遭到不屑与轻慢。无论是在经济繁华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还是在中国穷乡僻壤的某一作坊,任何公司之间,它们的法人人格是平等的。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在还有7亿多农村人口的中国,即便是现在,在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更多的人只知道“苹果”是一种水果,更何况诉争中引证的这样一个似单词非拼音的“IPHONE”商标,就它目前所代表的商品,太多的中国人买不起也并不熟悉它。因此,仅仅以城市中追求时尚的部分“果粉”的那份彻夜不眠、排列长队一睹为快的狂热而认定某类商品或商标的驰名是有缺憾的。其拥有者更不可利用这一受欢迎的热度而排他、排小、排穷。 就涉案中引证的“IPHONE”商标而言,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商标局、商评委还是北京的两级司法机关不认定“IPHONE”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评审都是实事求是的。更何况,争议的“IPHONE”商标早在苹果公司“IPHONE”进入中国前就已经注册。 今后或许还会对簿公堂,但不必剑拔弩张 如今,诉争的“IPHONE”商标被合法准注,已然具备了合法性的所有要素,即使未来会与苹果公司产生可能的竞争,那也是无可厚非的商业行为。因为无论是大得咂舌的“苹果公司”还是小得单薄的“新通天地”,就公司的设立而言,同为营利之目的,只要合法,怎样做都可自主。其实,在商业活动中,对规则的合理利用就是对规则最大的尊重,苹果公司如此,新通天地亦然。今天的商法规制就是商业最好的规则。 事件当初,苹果公司选择了人类最文明的方式解决碰到的纷争并诉求利用规则来加以调整,那么,中国司法机关依据现行规则而确立下来的裁判结果是应当获得尊重的。 此外,我想说,这只是个商业个案,不是美国与中国之间的事,更不是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体现。一是“IPHONE”商标还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这个高度;二是压根就是俄罗斯公司先于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各类“IPHONE”商标,只不过新通天地公司如同苹果公司当年收购其他公司的“iPhone”商标一样,受让了俄罗斯公司的“IPHONE”商标。 最近,很多媒体关心新通天地未来对“IPHONE”商标的使用。有人说得好,希望新通天地公司不仅仅赢得“IPHONE”商标,更希望它能最终赢得未来的市场。其实,至于“IPHONE”商标的市场定位,无论是苹果公司还是新通天地公司都有责任将它们各自拥有的法定商标推向市场,发挥更大的商业价值,让热爱它的人们更加喜欢它。新通天地也做好使用好这一知识产权的必要准备,无论是自主生产,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都会遵守“IPHONE”商标的商业属性来运行。未来新通天地一定会做好“IPHONE”商标的皮具,它已踌躇满志,做好了准备。 当前苹果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公司此前发布的2016年第二财季业绩显示,收入从上年同期的580亿美元降至505.5亿美元,iPhone销量也出现有史以来首次下降,苹果公司遇到前所未有的困窘,公司应该把精力放在危机管理上,而不是抢占所有商品种类的中国市场。至于申诉程序,它并不是必然要发生的法定程序,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申诉也是一种合法的司法救济方式,即便再裹诉累,我们仍然欢迎一切利用合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苹果公司大可不必以此为口号而公开地挑衅。当然,我们任何时候都能理解苹果公司对“IPHONE”商标的这份溺爱。 最后,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我想说的是,双方即便曾对簿公堂,或许今后还会,但都不必剑拔弩张,市场往往因为对手的存在,才会让彼此更加精彩。 (本文作者熊智系本案中第三人新通天地的委托代理人。) 相关链接 Facebook在华打赢商标权官司 全球最大的网络社交平台Facebook刚刚在中国打赢了一场商标权官司。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定,撤销中山市珠江饮料厂2011年注册的“face book”商标使用权,美国Facebook公司胜诉。 据悉,2011年1月,中山市珠江饮料厂营销总经理刘红群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face book”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蔬菜罐头、土豆片以及某些饮料等商品上。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予以核准注册,Facebook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刘红群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裁判没有满足苹果垄断“IPHONE”商标的需求 单就这一轮诉裁而言,商标行政决定及司法裁判均明确了“IPHONE”第18类商标归“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有。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IPHONE”不仅仅是手机,还有皮具。同时,“IPHONE”也不仅仅由苹果公司独享,新通天地同样拥有IPHONE商标使用权。这一裁判,从某种意义上没有随意满足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需求,它让这一智力成果,获得百家齐放、万家争鸣的市场自由。 更重要的是,这一系列依法作出的决定和裁定,有序地调整了苹果公司追求“IPHONE”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急迫心情,依据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规范正视了苹果公司拟实现跨行业、跨商品种类的商标性垄断经营目的。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目前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其中,行政认定就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统一认可的决定;司法认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判决或裁定来加以认识的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少,法院对于这样的认定也越来越谨慎。 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 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试办章程》 我们看到,苹果公司在与新通天地的商标诉争中,尝试了上述两种认定方法,都宣告失败。我们还注意到,在另一起讼争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号决定中已明确表示,“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的‘IPHONE’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同样如此,无论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在司法裁判文书中认定苹果的“IPHONE”商标为驰名商标。无疑,这一裁判的确是令苹果公司失望的。 无论“强大”还是“弱小”,公司的法人人格都是平等的 自21世纪初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创新为名确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的纪念日,这是值得全人类尊敬的。这一活动的开启,凸显了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了公众对人类智慧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事实上,“商标”,这一商业性的标志或记号,早在我国秦汉以前就以印章和印记出现,作为在商品交流时的凭信被运用。我国第一枚完整的图文商标是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试办章程》标志着中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正式开始。由此可见,中国的商标史可谓是由来已久,显示着我们不仅仅有深厚的古代文化,还有可传承的商业文明。 只不过,今天我们关注的是一个已经被世人贴上美国印记的“IPHONE”商标。或许,新通天地在苹果公司面前渺小得如同蝼蚁,然而我们可以因公司卓越的成就而给予其仰视和敬重,企业却不可因弱小而遭到不屑与轻慢。无论是在经济繁华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还是在中国穷乡僻壤的某一作坊,任何公司之间,它们的法人人格是平等的。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在还有7亿多农村人口的中国,即便是现在,在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更多的人只知道“苹果”是一种水果,更何况诉争中引证的这样一个似单词非拼音的“IPHONE”商标,就它目前所代表的商品,太多的中国人买不起也并不熟悉它。因此,仅仅以城市中追求时尚的部分“果粉”的那份彻夜不眠、排列长队一睹为快的狂热而认定某类商品或商标的驰名是有缺憾的。其拥有者更不可利用这一受欢迎的热度而排他、排小、排穷。 就涉案中引证的“IPHONE”商标而言,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商标局、商评委还是北京的两级司法机关不认定“IPHONE”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评审都是实事求是的。更何况,争议的“IPHONE”商标早在苹果公司“IPHONE”进入中国前就已经注册。 今后或许还会对簿公堂,但不必剑拔弩张 如今,诉争的“IPHONE”商标被合法准注,已然具备了合法性的所有要素,即使未来会与苹果公司产生可能的竞争,那也是无可厚非的商业行为。因为无论是大得咂舌的“苹果公司”还是小得单薄的“新通天地”,就公司的设立而言,同为营利之目的,只要合法,怎样做都可自主。其实,在商业活动中,对规则的合理利用就是对规则最大的尊重,苹果公司如此,新通天地亦然。今天的商法规制就是商业最好的规则。 事件当初,苹果公司选择了人类最文明的方式解决碰到的纷争并诉求利用规则来加以调整,那么,中国司法机关依据现行规则而确立下来的裁判结果是应当获得尊重的。 此外,我想说,这只是个商业个案,不是美国与中国之间的事,更不是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体现。一是“IPHONE”商标还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这个高度;二是压根就是俄罗斯公司先于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各类“IPHONE”商标,只不过新通天地公司如同苹果公司当年收购其他公司的“iPhone”商标一样,受让了俄罗斯公司的“IPHONE”商标。 最近,很多媒体关心新通天地未来对“IPHONE”商标的使用。有人说得好,希望新通天地公司不仅仅赢得“IPHONE”商标,更希望它能最终赢得未来的市场。其实,至于“IPHONE”商标的市场定位,无论是苹果公司还是新通天地公司都有责任将它们各自拥有的法定商标推向市场,发挥更大的商业价值,让热爱它的人们更加喜欢它。新通天地也做好使用好这一知识产权的必要准备,无论是自主生产,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都会遵守“IPHONE”商标的商业属性来运行。未来新通天地一定会做好“IPHONE”商标的皮具,它已踌躇满志,做好了准备。 当前苹果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公司此前发布的2016年第二财季业绩显示,收入从上年同期的580亿美元降至505.5亿美元,iPhone销量也出现有史以来首次下降,苹果公司遇到前所未有的困窘,公司应该把精力放在危机管理上,而不是抢占所有商品种类的中国市场。至于申诉程序,它并不是必然要发生的法定程序,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申诉也是一种合法的司法救济方式,即便再裹诉累,我们仍然欢迎一切利用合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苹果公司大可不必以此为口号而公开地挑衅。当然,我们任何时候都能理解苹果公司对“IPHONE”商标的这份溺爱。 最后,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我想说的是,双方即便曾对簿公堂,或许今后还会,但都不必剑拔弩张,市场往往因为对手的存在,才会让彼此更加精彩。 (本文作者熊智系本案中第三人新通天地的委托代理人。) 相关链接 Facebook在华打赢商标权官司 全球最大的网络社交平台Facebook刚刚在中国打赢了一场商标权官司。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定,撤销中山市珠江饮料厂2011年注册的“face book”商标使用权,美国Facebook公司胜诉。 据悉,2011年1月,中山市珠江饮料厂营销总经理刘红群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face book”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蔬菜罐头、土豆片以及某些饮料等商品上。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予以核准注册,Facebook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刘红群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文章来源:《散文百家》 网址: http://www.swbjzz.cn/qikandaodu/2020/102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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